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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修正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五點、第九點規定一份(如附件),自即日生效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69149號函及教育部104年6月12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40079091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104年6月9日警署防字第1040106549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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