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「勞工安全衛生法」名稱修正為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,並修正全文
ㄧ、依據本府103年6月25日府社勞資字第1030126099號函轉臺灣省政府103年6月24日府財法字第1030051586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、第11條、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,自104年1月1日施行,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
二、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0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定第7條至第9條、第11條、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,自104年1月1日施行,其餘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