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依據本(104)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第18條條文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20998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相關配合事項及資訊如下:
(一)自即日起,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「免驗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項目。
(二)修正「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(乙表)」。
(三)檢附「外國人健康檢查免驗愛滋病毒檢查宣導資料」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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