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內政部警政署修正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」(如附件)一份,自即日生效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12224號函及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40012834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1月26日警署防字第1040051537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