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行政院依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、增減之「毒品之分級及品項」部分分級及品項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28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30056354號函暨103年4月29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30061035號辦理。
二、如附件,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以院臺法字第1030017571號暨院臺衛字第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,並自即日生效。